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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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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滥用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admin 点击: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务派遣人员数在我国呈现着爆炸式增长,出现爆炸式增长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的滥用,这种增长是不正常的,也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将劳务派遣拉回正常的轨道,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后出现在西欧和日本。20世纪90年代初,劳务派遣进入中国并快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全国劳动市场劳务派遣人数迅速飙升。据统计,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而劳务派遣岗位涉及各行各业,从电信到银行、证券行业,甚至在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员工中有很大一部分属劳务派遣工。目前,在我国存在着大量劳务派遣滥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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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费用,而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支付。因此,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传统劳动关系,是双方关系,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三方关系,主体包括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一员。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并不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事实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使用与劳务提供的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完成工作,并不成为用式单位的正式员工。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可以看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使用关系,并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因劳务派遣对象(劳动者)的特殊性,因此协议的内容应当还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二、劳务派遣滥用产生的原因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人员的激增,主要原因由于劳务派遣的滥用所导致的。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一种新的用人方式,且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抽象和模糊,导致很多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法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劳务派遣中,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较少。据调查显示,在劳务派遣中,真正满足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比例较小。用人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原因主要有:第一,随时可以辞退,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可以支付低于正式工的工资给劳务派遣工,以节省成本。

  三、劳务派遣滥用的表现

  (一)劳务派遣中许多用工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目前劳务派遣不仅仅使用在上述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而是几乎被使用于所有的岗位,不仅中小企业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就连大型企事业单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存在将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大量转为劳务派遣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这一条,往往在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快满十年之际,将其辞退,然后再让劳动者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回本单位。这样用人单位就免于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避免了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三)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公司法人,而且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往往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如一些地方的就业指导中心,往往也进行一些劳务派遣业务。这必然会带来风险,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用工单位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大量的员工退回,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将得由政府来买单。

  四、劳务派遣滥用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一)在就业市场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抗衡的力量,在博弈中往往处于劣势。并且由于劳务派遣难以形成较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经常会面临失业的困境,而且在现今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如此巨大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经济滑坡,劳动力需求缩小,必然会造成大规模的失业,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不仅会给劳动者本人造成损害,更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压力。

  (二)劳动者不得不接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广泛存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劳务派遣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况时,要么劳动者难以获得经济补偿,要么经济补偿数额过低。并且一旦发生争议,维权难度大。

  (四)用工单位随意退工,损害劳动者权益。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支付派遣公司管理费和劳动者工资的用工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在现实中存在用工单位想要就要,想退就退的情形,而劳动者在种种压力下,难以与用工单位抗衡。

  五、解决劳务派遣滥用的措施

  第一,需要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应当对可以使用派遣工的单位和职位进行细化规定,严格禁止劳务派遣滥用;第二,要严格制定派遣单位准入制度,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注册资本、保证金及注册资本和保证金及与可派遣员工的人数之间的比例进行确定;第三,《劳动合同法》中所确立的"同工同酬"原则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落实;第四,细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责任的分配,应该就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责任等方面细化双方责任。第五,建立对劳务公司管理的科学评估制度,规范引导劳务派遣公司依法运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务公司应予以淘汰。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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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州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临时工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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